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冬宁,男,白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
被告:张元春,女,汉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现住云龙县。
被告:陈永刚,男,白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
被告:陈丽霞,女,白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
第三人:杨汝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冬宁诉被告张元春、陈永刚、陈丽霞、第三人杨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冬宁于2021年6月17日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冬宁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杨冬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