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某,汉族,居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城关镇原州。
被告:周某,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周某支付购房款30000元。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周某支付购房款2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周某从其开发的××园房屋,同年年底交付,下欠房款37000元未予支付。2019年10月其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其给周某减免7000元,下欠30000元协商于2020年1月1日前支付10000元,2020年6月底前支付20000元,其撤诉。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予支付。
被告辩称
周某承认孙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支付所欠房款,但称其现在经济困难,请求分期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某承认孙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孙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孙某提供交付了房屋,周某未能如约及时履行给付房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孙某主张周某支付房款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周某辩称资金困难,请求延期支付,因孙某不同意,故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周某支付孙某购房款27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