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昭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张晓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李昭锋与张晓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昭锋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晓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李昭锋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昭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晓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庆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