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昌滨路666号。
负责人:杨其恒,系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桥,系昌吉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晓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与被告胡晓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