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塔杰,男,藏族,农民,籍贯及现住址**藏日喀则市江孜县。
被告:谢大均,男,汉族籍贯及现住址**川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耀明,系谢大均的工程现场管理人,现住址**藏拉萨市。
被告:四川瀚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刁先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凌辉,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塔杰与被告谢大均、四川瀚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塔杰于2017年12月20日以双方达成内部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塔杰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塔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69.03元,减半收取计5134.52元,由原告塔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