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向王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3164613640。

法定代表人:汪军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兼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系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员),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张海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刘娅金(系张海锋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申请人:熊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阳兴福村镇银行)与被申请人张海锋、刘娅金、熊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阳兴福村镇银行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张海锋、刘娅金、熊亮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存款予以冻结至60000元为止。申请人长阳兴福村镇银行自愿以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21×××39项下资金6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阳兴福村镇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申请人张海锋、刘娅金、熊亮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存款予以冻结至60000元为止,冻结期为一年。

二、将申请人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21×××39项下资金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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