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淑汶,女,****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沈孝辉,男,****年**月**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淑汶与被告沈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淑汶、被告沈孝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淑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967.50元(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11月8日);3.判令被告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送达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7日,被告收到原告向其支付的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如诉。

被告辩称

被告沈孝辉辩称,我只收到了50,000元借款,约定的年利率为3.85%。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7日,被告沈孝辉向原告徐淑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徐淑汶现金陆万元整,一年为还款期。”该借条中案外人杨志成在担保人处签名。审理中,原告认可实际借款金额为50,000元,10,000元是利息。被告认可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 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原告徐淑汶向被告沈孝辉实际出借50,000元的事实,双方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沈孝辉应当偿还原告徐淑汶借款本金5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沈孝辉认可双方约定利率为年利率3.85%,故对原告徐淑汶主张的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2,648元[50,000元×3.85%÷365天×502天(2019年6月27日-2020年11月8日)],且被告沈孝辉自2020年11月9日起按未偿还本金数、年利率3.85%向原告徐淑汶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孝辉返还原告徐淑汶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沈孝辉支付原告徐淑汶利息2,648元[50,000元×3.85%÷365天×502天(2019年6月27日-2020年11月8日)]; 三、被告沈孝辉自2020年11月9日起按未偿还本金数、年利率3.85%向原告徐淑汶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 上述被告沈孝辉应当给付原告徐淑汶款项合计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60,967.50元,核定给付标的52,648元,占请求标的的86%。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62.09元(原告徐淑汶已预交),由原告徐淑汶负担92.69元,被告沈孝辉负担56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晓燕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熊梦颖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