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海滨,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海市。2018年2月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程飞,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8〕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滨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被告人陈海滨及其辩护人陈程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0日左右至5月底,被告人陈海滨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柏加王村一弄堂内开设“拔两张”赌场聚众赌博,该赌场开设约15日,抽头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 2018年2月5日,被告人陈海滨在椒江区下马小区南区三号路路边被公安民警抓获。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海滨亲属为其退出赃款计人民币150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海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张某、王某、苏某1、崔某的证言、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抓获经过、退赃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滨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海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有退赃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意见得当,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海滨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海滨是初犯,赌场开设时间较短,获利较小,有坦白情节,其亲属已为其退出赃款,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认为,法律规定抽头获利累计5000元即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中该赌场开设约短短十五日,获利就达15000元,且参赌人数达三、四十人之多,究其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其他所辩属实,故对辩解予以采纳;对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海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四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已退出的赃款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