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
法定代表人:RomanWojdyl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智斌,广西柳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秦蜻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蜻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依据北海仲裁委员会(2019)北海仲字第J790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北海仲裁委员会(2019)北海仲字第J7902号裁决书认定,2019年4月25日,被执行人秦蜻蔓与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签订《消费信贷合同条款》、《个人贷款申请表(商品贷)》,申请表载明贷款本金29498元,分期期数为24期,每月偿还金额1556.77元,首次还款日为2019年5月25日,折算年华综合息费率23.80%,贷款月利率1.75%。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将贷款总额29498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支付给被执行人秦蜻蔓,被执行人秦蜻蔓自2019年7月25日开始逾期,截止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仲裁之日,被执行人秦蜻蔓已偿还本金1962.33元,尚欠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本金27535.67元及利息。北海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5日受理该案,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北海仲字第J7902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秦蜻蔓偿还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27535.67元、利息3267.57元,本案仲裁费用400元由被执行人秦蜻蔓承担。
另查明,北海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纠纷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秦蜻蔓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时间、仲裁裁决书等材料,均以手机短信方式送达,被执行人秦蜻蔓未到庭参与仲裁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北海仲裁委员会仅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秦蜻蔓送达相关的仲裁文书,无证据证实相关文书已送达,并在被执行人秦蜻蔓未参与仲裁审查的情况下作出裁决,未保障当事人秦蜻蔓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北海仲裁委员会(2019)北海仲字第J7902号裁决书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第二款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不予执行北海仲裁委员会(2019)北海仲字第J7902号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美丽
审 判 员 伍永兴
审 判 员 郑文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