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罪犯张莉坚,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4日作出(2012)惠中
法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莉坚犯强奸罪,判
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强迫他人吸毒罪,判
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并与同案被告人对附带
民事诉讼赔偿总额44182.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交付
执行。因罪犯张莉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粤刑更5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
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
出(2019)粤19刑更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及剥夺
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执行至2038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
东莞监狱于2021年6月24日以罪犯张莉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于2021年
本院查明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
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莉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
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
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
31日考核期间共获得6个表扬,剩余202分。该罪犯已于2018年9月
27日、2019年12月4日共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40000元(其中本次考
核期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6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广
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2020)粤13执257号
执行结案通知,载明被执行人张莉坚的家属代其向该院缴纳案款共计
人民币44182.2元,上述执行到位金额人民币44182.2元已于2020年
4月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作执行完毕结案。以上事实有罪犯表
扬审批表、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莉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
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该犯原犯暴力性犯罪且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犯罪性质恶劣,
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掌握。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
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
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张莉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
(刑期执行至2038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飞
审 判 员 叶俏珠
审 判 员 张 纯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郑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