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对原告山东先河悦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松河煤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富明井区分公司、贵州松河煤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030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19)鲁030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贵州松河煤业管理有限公司富明井区分公司”应为“贵州松河煤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富明井区分公司”,“贵州松河煤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为“贵州松河煤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