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永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江旭斌、普刘灿,云南滇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罗凤姣,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永听与被执行人罗凤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永听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凤姣支付运费人民币38400元、返还押金20000元、违约金3700元、案件受理费70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罗凤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开展了以下执行工作:
一、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罗凤姣在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统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二、在网络查控的基础上,采取传统查控措施,分别通过协助执行机关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昆明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湖南省衡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进行实地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罗凤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罗凤姣经常居住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鸿运大道新阳大型停车场攀楚物流元谋托运部实地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分别以电话、书面及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执行人韩永听进行执行回告。
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凤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罗凤姣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韩永听进行终本约谈及法律释明,申请执行人韩永听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韩永听尚有债权62100元及利息未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