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凤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执行人:虎林市盛丰祥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

法定代表人,孙太海,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孙殿臣,男,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执行人:任楠楠,女,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被执行人:范忠臣,男,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凤宝与被执行人虎林市盛丰祥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孙殿臣、任楠楠、范忠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8)黑7502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怀斌

审判员  孙 雪

审判员  梁守珍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乔佳佳

书记员 张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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