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曾勤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芳诉被告曾勤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芳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勤俭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芳撤回对被告曾勤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原告刘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