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

被告:张某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朱某伟诉被告张某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朱某伟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朱某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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