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马道华,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住塔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建军与马道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21)新43民终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马道华需向申请执行人刘建军支工程款800835.71元,诉讼费7085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道华未履行法定义务。    

一、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8月21日、9月23日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就八个协助查询单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该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反馈表中没有发现房产、股权、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登记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马道华名下的×××号车辆我院已委托车辆登记地伊宁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分,银行存款4776.56元已依法扣划至富蕴县人民法院账户并退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建军。    

二、2021年9月3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房产状况,反馈信息为没有房产和公积金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刘建军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告知其被执行人马道华的财产和执行情况,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马道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申请将被执行人马道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于2021年10月16日将被执行人马道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上述查控和调查,被执行人马道华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建军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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