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淡飞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东街居委会机耕路*号一号楼四楼西户,教师。居民身份证612523199508050024。 被告:何琳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铁峪铺镇中心村阳坡组*号,农民。居民身份证61252319960628432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淡飞飞与被告何琳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淡飞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淡飞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淡飞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原告淡飞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瑞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