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雷,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宿城区。

被执行人:张利,女,****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宿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苏1302民初8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雷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军、张利立即偿还1311802.00元及相关利息,目前已执行到位476969.66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雷于2021年9月7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销对张利的执行申请,我院已裁定终结对(2020)苏1302民初834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张利的执行。

本院在执行陈雷与李军、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李军履行,但被执行人李军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军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李军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军名下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被执行人李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军名下位于宿迁市西楚××商城××室#商铺××、西楚××商城××#商铺××、西楚××商城××#商铺××号不动产(成交后因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改为宿迁市西楚农贸商城F#商铺2号、西楚农贸商城F#商铺21号(西楚农贸商城F幢四单元1、2、21号不动产)我院已在另案中依法处置,申请执行人陈雷作为上述不动产的抵押权人已依法受偿476969.66元。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李军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军、张利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李军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李军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军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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