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献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申请人:张二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河南亿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偃师市商城东路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8806384XD。 法定代表人:董占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朝阳,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董春红,女,1968年4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亿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二娃、张献好、郭钢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豫0381民初*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张二娃、张献好不服,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称,该案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2月5日作出(2020)豫0381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且申请复议人已于2020年12月21日提出上诉,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明显已经超越了管辖职权,作出的(2020)豫0381民初411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既没有必要性也没有正当性,更没有合法性,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作出的(2020)豫0381民初4110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亿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二娃、张献好、郭钢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虽已作出判决并送达,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但在该案尚未移送上级法院之前,河南亿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0)豫0381民初411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张二娃、张献好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东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