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杨某,住山西省太谷县明星镇北关村北大街。
委托代理人:罗某,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杨某,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福德村人。
被执行人:原平市成材石英矿,住所地,原平市苏龙口镇下长乐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矿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某,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广安区平安大道。
被执行人:黄某,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号。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杨某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20)晋0981执异7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杨某向原平市人民法院出具书面保证书,内容:“...关于杨某申请执行我矿和张某、黄某和我本人劳务纠纷一案,我保证在2020年6月底前给付叁拾万元,在2020年9月底前全部支付完毕,如果有一次不能按保证履行,同意原平市人民法院查封采矿权和矿上的一切财产,包括我们三个人的个人财产,并对我三人采取强制措施”。原平市人民法院认为,该保证书的实质是杨某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担保人,现被执行人及杨某均未履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异议人申请追加杨某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追加杨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请求情况 杨某不服上述裁定提起复议称,原平市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原平市成材石英矿、张某、黄维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某(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追加杨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理由是杨某曾经答应过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原平市成材石英矿、张某、黄维荣施工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原平市成材石英矿、张某、黄维荣应当履行的支付义务。杨某原计划投资生产石英矿,后因种种原因包括疫情没有投产,所以无法履行承诺的支付义务,但是法院裁定仍然追加杨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也是不现实的,故请求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2020)晋0981执异77号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杨某向原平市人民法院书立保证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符合上述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复议申请人未对导致无法履行承诺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对其观点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复议申请人杨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平市人民法院(2020)晋0981执异7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飞
审判员 曲 攀
审判员 孙艳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雪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