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良清,衡南县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审理经过
原告文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文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