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被告:高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康定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斌与被告高建军关于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两次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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