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城镇居民,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
被告:刘某某,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城镇居民,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