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蔡柔侨,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陈春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蔡柔侨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5202执异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查明,蔡柔侨与谢镇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粤5202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谢镇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蔡柔侨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列(2017)粤5202执445号。因谢镇南暂无财产可被执行,该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蔡柔侨于2020年5月20日向该院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陈春燕为(2017)粤5202执445号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经公告传唤,期届未参加听证。蔡柔侨与被申请人陈春燕是朋友,(2017)粤5202执445号案件被执行人谢镇南与陈春燕于2009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谢镇南于2015年3月起向蔡柔侨借款,后被申请人陈春燕有通过微信转账给蔡柔侨。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举证的被申请人的《结婚登记的审查处理表》、《民事调解书》、《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微信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认为,(2017)粤5202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谢镇南以朋友生意需要周转为由向申请人借款,申请人蔡柔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借给谢镇南的款项用于谢镇南家庭事务或是购置家庭财产,申请人主张谢镇南的借款与被申请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缺乏证据,不予采信。其请求追加被申请人陈春燕为(2017)粤5202执445号的被执行人,缺乏证据,该院不予支持。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蔡柔侨的申请请求。
复议申请人蔡柔侨向本院申请复议称:陈春燕对(2017)粤5202执445号执行案件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应当依法追加其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请求本院撤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5202执异23号民事裁定,改判追加陈春燕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1.通话录音;2.手机截图;3.微信聊天记录;4.光盘一份。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陈春燕经本院通知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一案中所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能否追加陈春燕为(2017)粤5202执445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根据现有证据,陈春燕不具备追加为上述执行案被执行人的条件,故蔡柔侨请求追加陈春燕为(2017)粤5202执445号执行案被执行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蔡柔侨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5202执异23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