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房小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沭县。
被告:王庆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审理经过 原告房小凤与被告王庆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房小凤在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房小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明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