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临江门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24号。
负责人:鞠海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瑜,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于刚,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临江门支行与被告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临江门支行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临江门支行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