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隆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隆秀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李隆秀诉称,被申请人李某某是其父亲,母亲杨素华于1970年11月3日去世。李某某于2013年4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李某某死亡。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号*幢*-3,公民身份号码*。李某某与杨素华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李隆远、李隆船、李隆秀三个子女。杨素华于1970年11月3日去世,李隆船于1974年4月25日去世,李隆远于2016年8月20日去世。李某某于2013年4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7年9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报警回执、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自失踪之日至今已五年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依法应当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李隆秀作为被申请人李某某的女儿,现申请宣告李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宣告李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