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大鹏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马建伟,****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申请执行马建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湘0321民督209号支付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建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马建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5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5月26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816元及利息,尚有14816元及利息的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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