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797661542Q。 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联社满堂红信用社主任,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申请人:孙志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2018年12月28日孙志辉与满堂红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MCON201812260000912),合同约定:孙志辉借款28.8万元,借款日2018年12月27日,到期日为2021年12月20日,用途为归还不良贷款,年利率为4.75%的固定利率,如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孙志辉以其所有的位于阜新市海州区解放大街3-2-714【房产权证号:辽(2018)阜新市不动产权第00238**)】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SUBC201812260001540),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孙志辉未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88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7月9日的利息35033.47元,自2021年7月10日至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按年利率4.75%加收30%计算),本息共计323033.47元。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了借款合同、2018年12月27日借款凭证(个人)、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孙志辉还款明细、2021年7月9日孙志辉账户电脑截屏、辽(2018)阜新市第002381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各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孙志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8000元及截至2021年7月9日的利息35033.47元,本息共计323033.47元。自2021年7月10日至还款之日止,以288000元为基数,按原约定年利率4.75%加收30%计算利息。 申请费2049元,由被申请人孙志辉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纪赛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芮一华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