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开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执行人:毛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罗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吴开文申请执行毛敏、罗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毛敏、罗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川0311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毛敏、罗宏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17000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曾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