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文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李亚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陈亚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欧嘉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辛东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34号(恒兴公司)湛江大厦第10层05单元。 负责人:黄俊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和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雷城街道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22号。 负责人:戴光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邱永海,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文彪诉被告陈亚李、欧嘉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陈文彪以拟与被告欧嘉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彪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文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157.5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03078.75元,由原告陈文彪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国健 人民陪审员 欧美彤 人民陪审员 潘华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白云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