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怀远县乡康机械厂,厂址:怀远县荆山镇怀唐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N5N1AXW(1-1)。

法定代表人:贺文云。

审理经过

上诉人怀远县乡康机械厂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怀远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52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怀远县乡康机械厂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出具有无条款说明;判决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对我厂厂长贺寅有异议必须写出有何条款的说明;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蚌埠监管分局的委托,给予立案审查判决。事实与理由:我厂从事合法经营生产、维修、运输,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厂长贺寅未和徽商银行做过业务,和其他银行业务来往认真守信无差错,可是受到徽商银行的藐视,对我厂厂长出具了不明的没有条款的模糊说明书,我厂多次要求该行撤销此说明或写个有条款的说明,可是该行说不是本届行长所写,与本届行长无关,并同意起诉。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重写有条款的说明的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怀远县乡康机械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撤销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出具有无条款说明;2.判决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对我厂厂长贺寅有异议必须写出有何条款的说明;3.诉讼费由徽商银行怀远支行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作为金融企业,其出具的说明内容是对贷款申请的审查处理情况,这是金融企业内部对贷款业务的审批流程,起诉人怀远县乡康机械厂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项规定,裁定:对怀远县乡康机械厂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法调整的系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案怀远县乡康机械厂起诉内容系金融机构对于贷款申请的内部审批流程,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处理正确。

综上,怀远县乡康机械厂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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