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崔山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崔山根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8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1800元,执行费77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崔山根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崔山根名下存款以11877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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