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现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刘贞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东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茜与被告刘贞伯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