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建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子长市村民,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强候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建雄与被执行人强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635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强候红偿还申请执行人石建雄借款本金25000元及从2019年6月10日起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强候红的银行存款账号。被执行人强候红自动履行了案款25000元,下余借款本金25000元所产生的利息8000元,被执行人强候红承诺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石建雄同意被执行人强候红的承诺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强候红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6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