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吉斌,男,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古丈县坪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坪坝镇溪口村。 负责人:宋晓波,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泽源,男,住湖南省古丈县。系被告古丈县坪坝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波,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古丈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红星小区石板街75号。 负责人:向霞玲,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秀,女,住湖南省古丈县。系被告古丈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古丈县乡村振兴局,住古丈县县城正街。 负责人:李俊,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积涛,男,住湖南省泸溪县。系第三人古丈县乡村振兴局的工作人员。 第三人:古丈县水利局,住湖南省古丈县下溶湾137号。 负责人:李宗贵,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英,古丈县卫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古丈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住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柑子坪村栖凤路70号。 负责人:刘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甜,女,住湖南省泸溪县。系第三人古丈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的工作人员。 第三人:古丈县交通运输局,住湖南省古丈县车站社区。 负责人:鲁俊青,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万军,男,住湖南省古丈县。系第三人古丈县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刘吉斌与被告古丈县坪坝镇人民政府、古丈县发展和改革局及第三人古丈县乡村振兴局、古丈县水利局、古丈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古丈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刘吉斌于2021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吉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2元,减半收取计2656元,由原告刘吉斌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毛亚琦 审 判 员  张 开 人民陪审员  羊 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戴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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