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红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顾小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潘红阳与被执行人宋军、顾小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作出的(2018)冀石太证执字第7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宋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的不动产,经定向询价议价,上述房产已在京东网进行司法网络拍卖。该标的经过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后,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潘红阳同意以二拍流拍价642750元扣除执行费8353元后,剩余的634397元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注销抵押权人潘红阳,抵押人宋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不动产的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0035707号)、(不动产权证书号:235015564号)。 二、将被执行人宋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不动产权证书号:235015564号)不动产作价634397元,抵偿被执行人宋军对申请执行人潘红阳的债务。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潘红阳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潘红阳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韩战平 执行员 吴建洲 执行员 张延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