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王良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审理经过
关于吕蕾申请执行王良君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因被执行人王良君未自动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0)渝0113民特106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吕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良君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良君的银行存款等财产,除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1234.54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传统查控中,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良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吕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明确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吕蕾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吕蕾亦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姚成福 审 判 员 李 智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郑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