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的(2019)赣0104民初160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9)赣0104民初16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19)赣0104民初1607号民事裁定书、(2019)赣0104民初16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的“张微的身份证号由某某某号”补正为“某某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