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金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系刘丽丽之夫。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茂龙,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洪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香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系胡洪昌之妻。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宏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丽丽、马金利因与被申请人胡洪昌、原审原告马香兰、马宏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鲁08民终2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丽丽、马金利以作为(2019)鲁08民终2985号民事判决裁判依据的(2018)鲁08民终3415号民事判决正在再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民事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刘丽丽、马金利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刘丽丽、马金利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