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运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系原告李运新之子。 被告:李功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运新与被告李功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运新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运新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运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计168元,由原告李运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纯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