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卢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申请执行人:欧邦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执行人:赵桂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执行人:何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23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卢刚、欧邦友申请执行赵桂元、何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赵桂元、何敏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83756.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453.00元及保全费50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费1444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08月2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何敏所有的位于修文县××××区××幢×单元×层×号房屋(产权证号:Y1××74),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19年08月3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何敏所有的位于海南省屯昌县××镇××路××园×号楼××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资源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黔0123执4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