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向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东亚、李梦月(实习),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海建,曾用名张刘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向东与被告张海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向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向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向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先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