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声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香志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鹏,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霞,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稻田娱乐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声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稻田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声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声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声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声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可达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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