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茜,女。
被执行人:张鸿明,男。
被执行人:广淑萍,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辽0211民初7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