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冀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冀颖罚金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冀颖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冀颖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冀颖在抚顺银行××支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树海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武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