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然光,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被告:刘旭,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然光诉被告刘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周然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然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