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学苑街谢家坝社区25组物华LOFT晶舍1栋1单元12楼170号。
负责人:明婷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辉,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钟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以下简称“世高物业”)与被告钟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高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辉、李刚、被告钟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世高物业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电梯损坏赔偿金2016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世高物业与自贡市华煜置地有限公司签署协议,负责对华煜置地有限公司开发的小时代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与服务。被告钟霞系小时代项目1栋1单元21楼117号业主。2021年3月13日早上8点过,被告钟霞使用小时代1栋1单元电梯(电梯编号×××81),在21楼电梯轿厢和电梯前室之间来回运送纸壳,早上约8时33分,被告钟霞钥匙、门禁卡等个人物品从其背包中掉落,掉落物品从21楼电梯轿厢地坎处掉入对重反绳轮内,被反绳轮绞入后,掉落物品损坏,并导致电梯1#、2#钢带保护皮多处破损,内部钢丝裸露。经电梯第三方维保公司检查确认,得更换电梯1#、2#钢带,需发生维修费用20160元。事件发生后,原告世高物业代表小时代项目1栋1单元全体业主,请求被告钟霞对电梯钢带予以维修赔偿,被告均以钥处等物品掉落不是故意的、应该从房屋维修资金中予以解决等为由拒绝维修赔偿。原告世高物业为维护业主的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钟霞辩称:钥匙掉入电梯是事实,钥匙掉入后,被告钟霞及时通知了原告世高物业,但原告世高物业没有及时采取停止电梯运行等有效措施,对此原告世高物业也有一定责任,被告钟霞不应当承担全部损失。
原告世高物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小时代临时管理规约、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告知函、柯菱公司情况说明、自贡市质量协会电梯专委会情况说明、电梯井道及钢带被损坏的照片、业主代表现场查看照片、电梯修复现场照片、报价单、发票等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世高物业与案外人自贡市华煜置地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世高物业为华煜·小时代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被告钟霞系华煜·小时代1栋1单元21楼117号房屋业主。2021年3月13日上午8时30分左右,被告钟霞在1栋1单元21楼电梯口搬运纸箱时不慎将钥匙、门禁卡等物品掉入电梯井道,被告钟霞通过电话通知原告世高物业其钥匙掉入电梯井道,原告世高物业于8时47分电话联系电梯维保单位四川柯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菱公司”),柯菱公司的工作人员于9时03分到达现场,期间两台电梯均正常运行。经检查,钥匙、钥匙环、指甲刀、门禁卡、公交卡全部绞入对重反绳轮内,导致1#、2#号钢带保护皮多处破损,柯菱公司对所需更换配件钢带报价为20,160元。2021年3月21日原告世高物业函告被告钟霞一周内交付维修电梯钢带材料款20,160元,但被告钟霞未交付。2021年5月10日,在华煜·小时代业主代表钟建国、舒静、余淑兰,原告世高物业三名员工的在场作证下,柯菱公司的两名员工维修安装了1栋1单元的电梯钢带,花费钢带材料费20,160元,原告世高物业支付该维修费后,柯菱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出具票面金额为20,160元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钟霞不慎将钥匙等物品掉入1栋1单元的电梯井道,致使电梯钢带损坏,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原告世高物业管理财产损失的责任。原告世高物业在接到被告的电话后,虽及时通知了电梯维保单位,但其未及时停运电梯以防止电梯受损或损失的扩大,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钟霞以原告世高物业未及时对电梯停止运行,也有责任为由进行抗辩的理由成立。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造成的损失为20,16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世高物业垫付,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钟霞将钥匙等掉入电梯井道系导致电梯损坏的主要原因,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钟霞承担电梯维修费用70%的责任,即被告钟霞应赔偿原告世高物业电梯损坏维修费20,160元×70%=14,112元。原告世高物业未及时停运电梯阻止电梯受损或损失的扩大,本院酌情认定其承担电梯维修费用30%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钟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财产损失14,112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世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计152元,由被告钟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