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太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张太芳罚金刑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但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张太芳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元(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绍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