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申请人:黄骅市利众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德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983MA08XGA95K。 法定代表人:王鸿超,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申请人:王风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航与被申请人黄骅市利众种植专业合作社、王风龙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1)冀0983执保674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黄骅市利众种植专业合作社、王风龙在银行的存款8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风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80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风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淑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孔维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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